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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中国运用国际法的背景

由于清政府从已有知识经验和现实利益出发对国际法加以本土化的理解与采择,国际法在晚清中国的运用大致经历了由因应到自觉、由注重工具理性到追求价值理性的整体变迁。由“边缘”向“中心”转化的过程充满复杂与曲折。1874年台湾琉球漂民案,代表着国际法在晚清中国运用的萌芽期。社会各阶层对国际法表现出不同态度及因应。以总理衙门为代表的权力中枢保守地要求日本遵守修好条约。然而,不少知识分子却明确提出要以国际法处理中日在台湾“生番”问题上的分歧,闽台官员如李鹤年多次以国际法为武器,申明中国在台湾全境的主权,要求日本退兵。在中法战争期间,清政府对国际法的运用进入蓬勃发展的阶段。上自总理衙门和军机大臣,下至各省督抚、御史、道员,以及围绕在决策层周围的学士、章京、侍讲,还有活跃在报刊舆论中的知识分子,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到以公法为武器的外交评论中,形成蔚为壮观的国际法话语圈。即便如此,清政府却对国际法采取本土化的理解和应对,依照中国情境和自身利益加以采择,在宣战、中立和封港等战时问题上表现出对战时国际法的功利主义态度。虽然仍以维护宗藩体系和中国利益为依归,国际法的大量引用表明清政府的公法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19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是中朝关系重新建构的特殊时期,标志着国际法在晚清中国的运用走向高潮阶段。宗藩体系与国际公法的关系进入到互相融合、求同存异的高度。国际法的运用在这一时期体现于:引导并融入到宗藩体系的自适性调整当中,作为重建中外秩序的理论之一中朝关系开始在宗藩体系与国际公法双重秩序下演进。国际法虽仍以工具的姿态出现出外交因应当中,却有秩序建构的意义,尽管没有达到“去中心”化的实际效果。在对待国际法问题上,清朝官员与知识分子有较大差异。前者注重的是国际法的运用及其实际效果,即国际法如何促进中外交往,侧重于“形而下”的层面。后者的努力在于观念层面上的接受,既为西来公法开辟一席之地,又从本土智识中寻找出与之匹配、对应的文化因子,加以认识与反观,侧重于“形而上”层面。知识分子与决策层相似的地方在于,将国际法置于“中国情境”、当作“中国问题”加以应对。通过对传统文化智识的动员和重新解读,知识精英在对近代国际局势与国际公法的比附中,逐渐认识到近代世界仿若春秋战国之重现,所谓公法有如“春秋大义”之威严。他们从“中国立场”和本土智识出发,将有效的传统智识资源转化为积极的近代外交观念,在对外观念、外交战略和行为方式方面寻求近代外交原型,以理想的方式重新建构中国在近代国际局势中的国际角色和国家利益。不过,国际法往往被强权所践踏或利用,甲午战争和庚子之役可以援为引证,恰恰说明国际法在中国的实际运用并非线性发展。尽管国际法并未能突破宗藩体系和完全有效地维护中国利益,清政府却不断利用万国公法与外国打交道、评判国际事务是非。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的国家主权意识大为增强,并且在帝国主义的“课业”或“教程”激发下,产生了近代中国对国家主权和国际平等的诉求。以主权和平等为轴心的国际法成为中国“国际定位”和重建中外秩序的重要理论框架。在1902—1903年的中美商约谈判中,国际法被清政府自觉地运用于商约谈判。此次修约是晚清时期第一次主动修约。按照国际公法和国际惯例,清政府不仅认识到商约谈判与战败和约的区别,而且还吸取以前不重视关税、主权的教训,依据货物的不同制定相应的税则。清政府尽最大可能地争取主权独立、国家平等和利益互惠,体现了晚清中国向近代民族国家转变中对国际法的自觉运用,这种自觉的运用彰显于对条约字句的考究以及由条款增删体现出来的主权意识。此外,它还反映出国际法知识在中国由自然法学派进入到实在法学派阶段。在公法实践“共时性”中,出现中西并用、新旧杂揉、此消彼长的现象,其中,歧出性与复杂性不容忽视。按照因地制宜、为我所用的原则,清政府在运用国际法的过程中出现“阳奉阴违”、“断章取义”、“囫囵吞枣”等等主观化和功利化的倾向。按照本土情境和利益需要,晚清中国对国际法采取选择性的解读和采择,建构有利于中国利益的公法解释体系。“冲击—反应”模式和“侵略一反侵略”模式都忽略宗藩体系的自适性调整以及与国际法之间的互动关系。宗藩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规定着国际法“进入”和“冲击”的内容,同时又因国际法的渗透而发生自适性改变。尽管渊源有自,中西体系的差异与相互误解不应视为中西冲突的根源。质言之,晚清中国对国际法的运用,不过将国际法视为对外交往和折冲樽俎的外交武器,实现“自利其国”的外交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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